利用职务之便私收诊疗费6名医护人员被判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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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职务之便私收诊疗费 6名医护人员被判刑

近日,深圳市中院审理一起案件:深圳某美容整形医院一科室主任勾结该科医生护士,在为患者进行诊疗时,私自收取诊疗费用近40万元。市中院终审认为6名被告人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,该科室原主任汤某莉获刑3年,另5名被告人同样被判刑。

利用职务之便私收诊疗费40万 6名医护人员被判刑

罗湖法院一审查明,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,汤某莉、吴某、金某婉、张某丹、郑某梅、李某等人在罗湖区的深圳市某整形美容医院微整形科任职期间,使用医院医疗资源,在微整形科诊疗场所内为患者进行微整形诊疗,私自收取诊疗费用,共获利39.44万元,其中汤某莉15万元、吴某8.36万元、金某婉4.45万元、张某丹4.93万元、郑某梅1万元、李某5.7万元。

罗湖法院认为,6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,将单位财物39.4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,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,遂作出一审判决:判处汤某莉有期徒刑3年,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,金某婉、张某丹、郑某梅、李某则均被判处管制1年。

职务侵占罪

职务侵占罪(刑法第271条)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被驳回

汤某莉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市中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被害单位是服务性的医序机构,并非将购进商品加价出售的商品零售企业,而汤某莉等6被告人均属于该医院的医务人员,其职责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,他们与被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相应薪酬,利用医院的物质条件和无形资产,为患者进行整形美容手术所收取的费用,应当归属于被害单位所有。但汤某莉等6人利用其从事医疗服务职务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,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,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,遂作出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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